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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申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王金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王金广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申字第26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泽青,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广。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金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保险车辆因碰撞起火燃烧,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没有车辆追尾起火的内容,被保险车辆起火原因与碰撞无关,属于自燃,予以拒付。本院认为,原判依据瓜州县人保财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意见认定了追尾后造成本车起火的证据充分,申请再审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英春代理审判员  郭彦民代理审判员  习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