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宜民初字第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石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宜民初字第0624号原告:石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聂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