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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3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杨丰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刚。河南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李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李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7865.27元及滞纳金(截止2012年2月15日为99934.66元;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判决规定付款之日止,按原被告租赁合同约定计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刚名下银行存款1615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