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宗岩与王文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岩,王文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45号原告:王宗岩,男,194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彬,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善良,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岩诉被告王文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岩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宗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宗岩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