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唐燕燕与谢小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燕燕,谢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唐燕燕,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谢小成(曾用名谢晓成),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谢小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唐燕燕借款,但被执行人谢小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小成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榜元审判员 史成奎审判员 吴仁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妙校对人:刘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