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尔路支行诉被告陈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尔路支行;陈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6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尔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刘磊,职务行长。被告陈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尔路支行诉被告陈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陈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