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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殷广禄与被告刘维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殷某,农民。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91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晓东审 判 员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