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谭文龙与谭明章、陈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文龙,谭明章,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谭文龙,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谭明章,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锋,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谭文龙与被执行人谭明章、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11418元及违约金、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9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嘉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