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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初字第4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刁艳春与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艳春,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4366号原告刁艳春,男。被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艳春与被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艳春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艳春撤回对被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志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