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马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徐丹与黄轩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丹,黄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28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徐丹。被告黄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丹诉被告黄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丹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