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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左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阿左刑一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神池县,小学文化,系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旗检刑诉[2013]第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旭仁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蒙M253**号长城牌小型汽车沿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锡林南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等候红灯的车辆发生碰撞。经检查,田某某有酒后反应,随即带至阿拉善盟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8mg/100ml,属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自行处理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进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