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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刘某、赵某与郑某甲、郑某乙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发往:校对人:打印份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5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甲,男,194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已死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乙,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上诉人刘某、赵某因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2013)康民四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赵某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某、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庆利代理审判员  王 洋代理审判员  马晨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 赢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