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武行非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扬朋、刘汉英非诉申请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扬朋,刘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武行非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0645430-2,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未央路。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良,男,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吴扬朋,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家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汉英,女,1980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白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武陵源区征决(2013)X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陵源区征决(2013)X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吴扬朋与刘汉英于2013年6月27日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医院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吴扬朋征收社会抚养费30404元、对刘汉英征收社会抚养费6812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由于吴扬朋和刘汉英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催告仍未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武陵源区征决(2013)X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吴扬朋和刘汉英各负担25元。审 判 长  张桃益审 判 员  赵文英人民陪审员  黎兴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