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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俊书与夏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书,夏守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张俊书。被告夏守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书与被告夏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守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