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俊书与夏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书,夏守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张俊书。被告夏守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书与被告夏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守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