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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涿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北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李春建、吴春忠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李春建,吴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涿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永固��泥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春建,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吴春忠,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