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围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围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康某某,女。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兴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徐俊杰、审判员吴迪峰参加评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冯某某(2008年9月27日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天天出去玩牌,不管孩子,我与被告经常吵架,在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偶尔回来几天又不知去向。2011年正月被告回家住了几天后,再也没有回来,至今已经将近3年,导致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无存款;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冯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原告除以本人陈述证实其主张外,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告自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证明;被告康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冯某某(2008年9月27日生);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经常吵架,自2011年正月被告离家后,至今未归,已经将近3年,导致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无存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婚后虽然生育子女,但未能建立深厚夫妻感情,被告在2011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无法维系,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故此原告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婚生长女冯某某(2008年9月27日生)在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仍以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要求自行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此诉讼请求,本庭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女冯某某(2008年9月27日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兴实审 判 员 吴迪峰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