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红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王靖、玉溪市红塔区英语特色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靖;玉溪市红塔区英语特色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红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靖,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蔡洪斌,兴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英语特色学校。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黑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丁广付,校长。委托代理人卢建平,男,1984年2月15日生,彝族,住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王靖与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英语特色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玉红民一初字第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玉溪市红塔区英语特色学校于2013年11月30日以前赔还王靖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征收1025元,由王靖负担512元,玉溪市红塔区英语特色学校负担51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英语特色学校赔还申请执行人王靖借款本金9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13元;应交执行费125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917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英语特色学校涉案较多,该校的整体资产已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玉红执字第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德艾执行员 肖 杰执行员 周兴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