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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刑执字第5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厚勇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济刑执字第5772号罪犯王厚勇,男,1978年6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厚勇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高刑终字第62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二○○四年四月十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七、二○○九年、二○一○年、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经本院4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3年12月5日提出撤销罪犯王厚勇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宋希山、刘涛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王东阳、郭森,罪犯王厚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王厚勇自2010年3月份以来,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建议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刑执字第4039号、(2012)济刑执字第1974号对罪犯王厚勇予以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并当庭宣读了罪犯王厚勇违反监规的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厚勇提请撤销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依据其奖惩情况重新作出减刑裁定。罪犯王厚勇对其违反监规纪律的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厚勇在2010年3月份以来,严重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私自与外来送货人员接触,索取、传递违禁物品;在监舍内组织、伙同罪犯饮酒。违规使用手机,违规上网,下载淫秽图片和影片,利用QQ聊天工具与释放罪犯联系。另查明,罪犯王厚勇于2009年2月、2009年12月受记功2次,2010年7月受表扬1次,被评为2008年度、200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作出(2010)济刑执字第40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厚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罪犯王厚勇于2011年2月、2012年2月受记功2次,2012年2月受表扬1次,被评为2010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作出(2012)济刑执字第19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厚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9月28日,山东省监狱作出对罪犯王厚勇的处理决定,因罪犯王厚勇自2010年3月份以来,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在犯群中造成极坏影响,给予罪犯王厚勇禁闭处分,撤销该犯2010年3月份以来的行政奖励,扣除现有考核分12.4分,两年内不予提请减刑。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罪犯王厚勇的供述、山东省监狱出具的《关于对罪犯王厚勇的处理决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刑执字第4039号、(2012)济刑执字第1974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厚勇在刑罚执行期间,曾接受教育改造,确有过悔改表现,但其于2010年3月份以来严重违反监规,在监狱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不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故本院对罪犯王厚勇予以两次减刑的依据已发生改变,现本院结合罪犯王厚勇服刑期间的表现,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济刑执字第4039号、(2012)济刑执字第1974号刑事裁定书。二、对罪犯王厚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吕厥中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