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矿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冯红文与曹吹吹、王丽丽、曹歪歪、付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文,曹吹吹,王丽丽,曹歪歪,付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矿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冯红文,男,汉族,住井陉矿区。被告曹吹吹,男,汉族,住井陉矿区。被告王丽丽,女,汉族,住井陉矿区,系被告曹吹吹之妻。被告曹歪歪,男,汉族,住井陉矿区。被告付二华,女,汉族,住井陉矿区,系被告曹歪歪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红文诉被告曹吹吹、王丽丽、曹歪歪、付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红文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红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140元,由原告冯红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甄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罕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