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XX诉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62号原告田XX,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周至县人,无业,住西安市。被告谭XX,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周至县人,无业,住西安市。原告田XX诉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XX诉称,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致使婚后矛盾不断,双方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谭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1999年1月5日生一子谭X,现在是西安某中学学生。共同生活中因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9月原告与被告分居并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告未提交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之证据,在今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关怀、加强沟通,协商化解矛盾,其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田XX要求与谭XX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田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