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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朱国胜与张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胜,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朱国胜。被执行人张婷。申请执行人朱国胜与被执行人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213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张婷给付朱国胜5000元,张婷未自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权利人朱国胜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国胜5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0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颖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