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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铜陵市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崔前志,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铜陵市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崔前志,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铜陵市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前志、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相当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前志、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相当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月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锦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