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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居执字第7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某大队与廖某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某大队,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居执字第73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某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沙坪坝收费站旁。负责人何某,该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廖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法行非审字第0017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200元、累积加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及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廖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磨溪营业所有银行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磨溪营业所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438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户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安居支行,账号20111040500080052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勐审判员 王 银审判员 罗建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