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穆中华、李方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中华,李方旭,宋元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商初字第56号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告:穆中华,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李方旭,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宋元花,女,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穆中华、李方旭、宋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祁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