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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穆中华、李方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中华,李方旭,宋元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商初字第56号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告:穆中华,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李方旭,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宋元花,女,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穆中华、李方旭、宋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祁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