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民初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湖南万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淑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万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淑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3680号原告湖南万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205号。法定代表人郑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华斌,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淑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万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淑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万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杨淑琼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淑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万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万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华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