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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再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皮远忠与湖南翼天纺织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皮远忠,湖南翼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再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皮远忠,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翼天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住澧县澧阳镇襄阳居委会。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湖南翼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法定代表人赵萍英,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皮远忠与被上诉人湖南翼天纺织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澧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宣判后,皮远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再审裁定,维持(2010)澧法民清字第01、01-1、01-2、01-3、01-4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3)澧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名夏审 判 员  杜方柏审 判 员  孙艳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等严重违反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上述案件在受理法院内部各审判庭之间按照业务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就产生争议约定有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