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孙振贤与河南徐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振贤;河南徐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孙振贤,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河南徐建机械有限公司。原告孙振贤诉被告河南徐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质量技术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卫本理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俊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