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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孙振贤与河南徐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振贤;河南徐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孙振贤,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河南徐建机械有限公司。原告孙振贤诉被告河南徐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质量技术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卫本理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俊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