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6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荣根、乐菊芬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荣根,乐菊芬,陈迪,阮俊杰,金玉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618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钊勇,被执行人:胡荣根,被执行人:乐菊芬,被执行人:陈迪,被执行人:阮俊杰,被执行人:金玉妃,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荣根、乐菊芬、陈迪、阮俊杰、金玉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胡荣根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乐菊芬、陈迪、阮俊杰、金玉妃对被执行人胡荣根应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胡荣根、乐菊芬、陈迪、阮俊杰、金玉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562元。依照《中华人民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1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