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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刘勇与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何显柱,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管字第1号原告刘勇,男,生于1973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金洪。第三人何显柱,男,生于1968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第三人唐斌,男,生于1971年11月17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眉山市东坡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应移送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在达州市开设其分支机构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办事处。在办事处成立期间,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办事处向原告借款并以达州办事处的名义出具借条,该办事处所在地在达州市通川区西外“信德花园.牡丹阁”3-B,即合同履行地在达州通川区,属于达州市通川区管辖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