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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鸡西市广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江续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鸡西市广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江续忠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广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居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艳,鸡西市滴道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钟雷,男,58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续忠,男,39岁。委托代理人何峤巍,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诉人广居公司、上诉人江续忠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艳、钟雷,被上诉人江续忠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峤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0元(二上诉人各交纳26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齐 虹审 判 员  刘兆宇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