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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边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冯仕付诉沙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仕付,沙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冯仕付,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沙晓伟,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受理原告冯仕付诉被告沙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天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