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民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6号原告赵某某,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