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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小北与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北,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安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刘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柑桔场内)法定代表人:潘孟潮。委托代理人:谢和飞,住广东省五华县。第三人:广州市安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赖伯堂。委托代理人:魏彩婷,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北诉被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安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小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小北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建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关韵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