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011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聂某某、刘某智与刘某某、刘维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智,聂某某,刘维某,刘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011458号原告刘某智。原告聂某某。被告刘维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智、聂某某与被告刘维某、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智、聂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智、聂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某智、聂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智、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智、聂某某负担。���判长袁勇审 判 员 张羽人民陪审员 冯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