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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安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安民初字第171号原告肖某某,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赵某某,男,其他身份信息未核实。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后,本院再决定减收1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1000元。审判员  吕双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作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