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斌、黄玉英与被告肖发旺、王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黄玉英,肖发旺,王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李斌,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黄玉英,女,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肖发旺,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王丽平,女,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黄玉英与被告肖发旺、王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发旺、王丽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斌、黄玉英以与被告肖发旺、王丽平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黄玉英撤回对被告肖发旺、王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斌、黄玉英负担。审判员 郭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冬梅(代)附:(2013)明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