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民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枞阳县驰顺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章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枞阳县驰顺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章忠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二初字第00005号原告:枞阳县驰顺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法定代表人:陈爱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章忠,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枞阳县驰顺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章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枞阳县驰顺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枞阳县驰顺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枞阳县驰顺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枞阳县驰顺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枞阳县驰顺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