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刁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刁某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718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刁某某,女,1967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刁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