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隆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刁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刁某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718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刁某某,女,1967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刁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