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西陵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10年4月因盗窃被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3]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路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在本市城区盗窃作案四起,涉案金额共计45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在葛洲坝电厂活动中心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42元。2、2013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宜昌市西陵区西坝二路水运小区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永久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6元。3、2013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在西陵区西坝桥头路桥南小区8-5号楼下,将被害人冯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深蓝色阿米尼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8元。4、2013年9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路8号葛电宾馆门口,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澳柯玛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吴某、冯某、梁某的陈述,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系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某的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 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某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