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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八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八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军,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市金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