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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8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程杨杰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杨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30-2号申请执行人程杨杰,男,2009年2月15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东艳,女,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杨杰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杨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53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处扣划回46530元,申请执行人程杨杰领取了案件款,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