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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黑林民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孙运祥与李占国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运祥,李占国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林民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运祥,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国,男,汉族。上诉人孙运祥因与被上诉人李占国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沾河林区基层法院(2010)沾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0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决定本案采取不开庭方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沾河林区基层法院(2010)沾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沾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寻广廷审判员 秦振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