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邱玉学与五莲县户部乡上沟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学,五莲县户部乡上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邱玉学,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雪田,农村居民。被告:五莲县户部乡上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户部乡上沟村。法定代表人:邱玉文,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盛飞,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学诉被告五莲县户部乡上沟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玉学撤回对被告五莲县户部乡上沟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玉学负担。审 判 长 郑成军代理审判员 安丰阳人民陪审员 王桂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