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罗素平与鞍山市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马守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杨亚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素平,鞍山市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马守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杨亚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410号原告:罗素平,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1021196906262285。户籍地:辽阳县。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振、刘清泉,均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钰,系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守钢,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302195712260638。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住所地:同户籍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钟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亚君,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302195510031220。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福利街39栋1单元6层21号。住所地:同户籍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素平诉被告鞍山市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马守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杨亚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素平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素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季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