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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邢苗诉被告冯栓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苗,冯栓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邢苗。被告冯栓仓。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苗诉被告冯栓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苗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苗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