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邢苗诉被告冯栓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苗,冯栓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邢苗。被告冯栓仓。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苗诉被告冯栓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苗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苗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