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华诉被告闫波、李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华,闫波,李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李凤华,女,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闫波,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凤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华诉被告闫波、李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华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凤华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