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2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书香物业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书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2394号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安宜镇叶挺路中心国际楼四楼。法定代理人张萍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银,该公司职工。被告杨书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书香物业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梦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