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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民一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罗友良与胡宗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友良,胡宗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潭民一初字第1588号原告罗友良,男。被告胡宗云,男。原告罗友良诉被告胡宗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友良、被告胡宗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友良诉称:2013年6月份,被告在武汉市承包了一工程项目,并聘请原告工作,被告承诺每日工资为200元,并包吃包住。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3年9月,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工资。2013年9月4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欠原告工资4100元,承诺2013年9月15日付清。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支付工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欠。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工资41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胡宗云辩称:对于原告罗友良起诉被告胡宗云欠工资一事,被告胡宗云表示认可,但是胡宗云目前因经济困难,没有钱支付原告的工资,只能等过完年以后再支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在武汉市承包了一工程项目,并聘请原告工作,被告承诺每日工资为2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3年9月,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2013年9月4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欠原告工资4100元欠条,承诺2013年9月15日付清。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支付工资未果。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工资41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二、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口登记信息,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4100元。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程序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聘请原告打工,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出具欠原告工资4100元的欠条,且约定了承诺期限,没有依承诺兑现。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宗云在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支付欠原告罗友良的工资4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宗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肖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银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