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赵开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开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716号罪犯赵开峰,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淮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8)宝刑初字第1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开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开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开峰减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开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开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