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夹江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曾树容诉阙再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树容,阙再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夹江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曾树容,女,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阙再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东晖逸景。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树容诉被告阙再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树容诉被告阙再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曾树容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树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树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依法免收。代理审判员 吴金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华 微信公众号“”